定密工作各项制度.doc
- 1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2 -目 录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6三、定密工作制度 .10四、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2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7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19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2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4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25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27- 3 -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28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30十三、保密承诺书 .33- 4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 5 -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 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 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第十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 3 年;重要涉密人员 2 年;一般涉密人员 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 6 -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一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一一一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一一一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一一一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一一一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7 -一一一 涉密人 员的脱密期管理;一一一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第 一 条 定 义1.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以 下 简 称 秘 密 载 体 )指 载 有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物 体 ,包 括 密 件 和 密 品 两 类 。2.密 件指 以 文 字 、数 据 、符 号 、图 形 、图 像 、声 音 等 形 式 载 有 国 家秘 密 信 息 的 物 件 ,包 括 纸 介 质 、磁 介 质 、光 介 质 等 物 件 ,如 :文件 、资 料 、磁 盘 、磁 带 、光 盘 、录 像 带 等 。3.密 品指 直 接 含 有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设 备 或 者 产 品 。这 种 设 备 或 者产 品 通 过 观 察 或 者 测 试 、分 析 手 段 能 够 获 得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第 二 条 密 件 的 制 作 及 标 定1.制 定 密 件 必 须 依 照 单 位 定 密 程 序 确 定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密 件 内 容 一 经 审 核 批 准 ,密 件 内 容 原 稿 就 不 应 再 做 文 字 和 数据 的 修 改 补 充 ,如 需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必 须 重 新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2.密 件 要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数 量 进 行 制 作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不 准 多 留 、私 留 。3.密 件 形 成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原 始 材 料 和 中 间 材 料 ,包 括 草 稿 、废 稿 、讨 论 稿 和 审 议 稿 等 应 当 由 承 办 人 负 责 ,存 放 在 专 用 文 件柜 中 保 管 。不 需 保 存 的 应 及 时 销 毁 ,不 能 随 意 丢 失 或 泄 密 。- 9 -4. 密 件 制 作 完 成 后 ,在 封 面 或 首 页 的 左 上 角 标 明 密 级 和 保密 期 限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的 应 当 编 排 顺 序 号 ;承 办 人 员 对 密 件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的 标 识 是 否 正 确 负 有 确 认 责 任 。5.制 作 秘 密 载 体 的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保 密 要 求 ,如 配 备 密 码 文件 柜 等 。使 用 电 子 设 备 的 应 当 采 取 防 电 磁 泄 漏 等 保 密 措 施 。6.需 外 部 制 作 的 密 件 应 当 在 区 政 府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审 查 批 准的 单 位 制 作 。第 三 条 密 件 的 收 发 与 传 递1.收 发 密 件 ,承 办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清 点 、登 记 、编 号 、签 收 、清 退 等 手 续 。2.传 递 密 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机 要 途 径 (机 要 通讯 、机 要 交 通 )传 递 或 者 派 专 人 传 送 ,派 专 人 传 送 时 应 选 择 安全 的 交 通 工 具 和 线 路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密 措 施 。3. 传 递 密 件 应 当 包 装 密 封 ,其 包 装 信 封 或 者 袋 子 上 应 当 标明 密 级 、编 号 和 收 发 件 单 位 名 称 。4.采 用 现 代 通 讯 (密 码 传 真 机 等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应 当加 密 传 输 ,并 要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在 非 保 密 通 讯 设备 中 传 递 。5.承 办 部 门 收 发 、传 递 密 件 要 做 到 安 全 、准 确 、及 时 。第 四 条 密 件 的 使 用1.单 位 涉 密 人 员 借 (调 )阅 本 部 门 形 成 的 密 件 征 得 所 在 部 门领 导 同 意 后 即 可 办 理 ,并 填 写 登 记 表 。2.单 位 涉 密 人 员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借 (调 )阅 非 本 部 门 和 本- 10 -人 形 成 的 秘 密 级 (含 机 密 级 以 上 )密 件 ,须 征 得 本 部 门 领 导 、密件 产 生 部 门 和 保 密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并 填 写 登 记 表 。3.借 (调 )阅 密 件 ,应 当 办 理 登 记 、签 收 手 续 ,管 理 人 员 要 随时 掌 握 密 件 动 向 。4.阅 读 和 使 用 密 件 应 当 在 符 合 保 密 要 求 的 办 公 场 所 进 行 ;确 需 在 办 公 场 所 以 外 阅 读 和 使 用 密 件 的 ,必 须 填 写 登 记 表 ,履行 审 批 手 续 。5.密 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 注 意 做 好 存 放 和 知 悉 范 围 的 保密 工 作 。6.因 工 作 需 要 对 外 单 位 提 供 和 传 递 密 件 ,由 承 办 部 门 履 行审 批 手 续 ,并 填 写 登 记 表 。第 五 条 密 件 的 复 制 、汇 编 及 摘 录1.因 工 作 需 要 复 制 密 件 ,秘 密 级 密 件 必 须 征 得 单 位 保 密 领导 小 组 审 批 ;机 密 级 密 件 经 保 密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方 可 复 制 ∕ 打印 。绝 密 级 文 件 不 得 复 制 。2. 复 制 密 件 ,不 得 改 变 其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3. 复 制 密 件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管 理 ,不 准 多 印 、多 留 。4. 复 制 密 件 过 程 中 出 现 印 有 字 迹 的 废 页 要 按 密 件 要 求 及时 销 毁 。5. 复 制 密 件 必 须 及 时 履 行 登 记 、编 号 、签 字 手 续 ,并 等 同原 件 管 理 。6. 汇 编 密 件 ,应 当 经 原 制 发 机 关 、单 位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得 汇 编 。- 11 -7.摘 录 ∕ 引 用 国 家 秘 密 内 容 形 式 的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按 原 件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管 理 。第 六 条 密 件 的 保 存1.密 件 在 指 定 场 所 和 部 位 保 存 ,需 由 保 存 人 员 在 涉 密 文 件登 记 表 上 做 好 相 应 登 记 ,并 使 用 必 要 的 保 密 措 施 、设 备 。2.密 件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对 所 存 密 件 进 行 清 查 、核 对 ,发 现问 题 及 时 向 单 位 保 密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3.涉 密 人 员 、密 件 管 理 人 员 在 离 岗 、离 职 前 ,应 当 将 所 保 管的 密 件 全 部 核 对 和 清 退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第 七 条 密 件 的 销 毁1.销 毁 密 件 ,应 经 单 位 保 密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并 履 行 清 点 、登记 、签 字 手 续 。2.纸 介 质 密 件 ,应 当 采 用 焚 毁 、化 浆 等 办 法 送 上 级 保 密 工作 部 门 指 定 的 工 厂 销 毁 ,并 应 有 两 人 以 上 押 运 和 监 销 。3.严 禁 各 部 门 和 个 人 将 密 件 作 为 废 品 出 售 给 废 旧 回 收 单 位和 个 人 。第 八 条 本 章 节 的 密 件 管 理 仅 适 用 于 纸 介 质 密 件 管 理 ,磁介 质 、光 介 质 等 密 件 的 保 密 管 理 按 照 有 关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管 理制 度 中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12 -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 ”、“机密”或“ 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 ;如属内部事项,则定“ 内部” ,不得使之 处于空白。区分的 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 20 年,秘密级 事项不超过 10 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 ,“★”前标密 级, “★”后标保密期限。 (如“秘密 ★5 年”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13 -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第六条 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八条 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 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14 -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第 一 章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收 发第 一 条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收 发 应 由 保 密 员 负 责 。因 特 殊情 况 ,保 密 员 不 在 单 位 时 ,由 分 管 领 导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第 二 条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收 发 应 采 用 保 密 部 门 统 一 印 制的 收 (发 )文 登 记 簿 进 行 登 记 ,以 规 范 管 理 。登 记 的 项 目 一 般 包 括收 (发 )文 时 间 、收 (发 )文 单 位 、文 件 字 号 、文 件 标 题 、秘 密 等 级 、文 件 份 数 、收 (发 )文 编 号 (即 按 年 度 编 排 顺 序 号 )等 。各 项 登 记均 应 准 确 ,无 误 。第 三 条 收 发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履 行 签 收 手 续 ,明 确 交 接双 方 的 责 任 。第 四 条 接 收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程 序 如 下 :(一 )首 先 要 检 查 包 装 是 否 完 整 ,并 将 件 数 、发 送 编 号 、密 级 、收 件 单 位 与 送 件 单 位 进 行 认 真 对 照 ,核 实 无 误 后 ,在 回 执 清 单 上签 上 姓 名 、日 期 和 加 盖 文 件 收 发 专 用 印 章 ,证 明 已 经 收 到 。(二 )签 收 后 即 打 开 包 装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错 发 或 数 量 不 对 等现 象 。如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发 出 单 位 查 询 ,防 止 漏 失 。如 无 差错 ,应 随 即 在 收 文 登 记 簿 上 进 行 登 记 ,并 在 文 件 、资 料 的 首 页 上方 加 盖 本 单 位 的 收 (发 )文 印 章 ,并 填 上 收 文 编 号 和 日 期 。第 五 条 对 外 发 出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范围 发 放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范 围 。程 序 如 下 :- 15 -(一 )按 照 确 定 的 发 放 范 围 ,在 发 文 登 记 簿 上 按 对 应 的 栏 目要 求 进 行 登 记 。(二 )在 文 件 、资 料 首 页 上 方 盖 上 单 位 的 收 (发 )文 印 章 ,用 号码 机 打 上 发 文 编 号 。(三 )在 信 封 面 左 上 方 标 志 好 秘 密 等 级 及 发 文 编 号 ,并 准 确书 写 收 件 单 位 的 地 址 和 名 称 。(四 )核 点 数 量 并 进 行 封 装 。如 果 在 同 一 信 封 内 装 几 份 或 几个 不 同 内 容 的 秘 密 文 件 时 ,要 在 发 文 登 记 簿 上 记 录 清 楚 ,信 封 面上 要 标 明 其 中 的 最 高 密 级 。(五 )秘 密 文 件 发 出 前 ,要 认 真 清 点 核 对 ,确 保 收 件 单 位 、发文 编 号 、密 级 准 确 。(六 )由 单 位 保 密 员 按 发 放 范 围 发 放 。 第 二 章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传 阅第 一 条 传 阅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由 保 密 员 专 人 负 责 。先 由 单位 主 管 领 导 根 据 文 件 、资 料 的 密 级 和 制 发 机 关 、单 位 的 要 求 ,以及 工 作 实 际 ,确 定 知 悉 的 范 围 ,然 后 由 保 密 员 负 责 传 阅 ;任 何 机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国 家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对 绝 密 级的 ,保 密 员 必 须 对 接 触 和 知 悉 内 容 的 人 员 做 出 文 字 记 录 ,记 录 内容 包 括 接 触 人 员 姓 名 、文 件 编 号 、签 领 时 间 、退 回 时 间 等 。第 二 条 阅 读 绝 密 级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在 保 密 室 或 符 合 保 密要 求 的 阅 文 室 进 行 。阅 读 其 它 密 级 的 要 在 符 合 保 密 要 求 的 其它 办 公 场 所 内 进 行 。如 因 确 工 作 需 要 在 办 公 场 所 以 外 阅 读 和使 用 的 ,必 须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阅 读 和 使 用 时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保密 规 定 ,确 保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安 全 。- 16 -第 三 条 传 阅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当 办 理 登 记 、签 收 手 续 。传-阅 时 必 须 采 取 直 传 方 式 ,不 得 在 阅 读 人 之 间 自 由 传 阅 ,保 密 员要 随 时 掌 握 文 件 、资 料 的 去 向 。第 四 条 阅 读 人 不 得 擅 自 留 存 、摘 抄 传 阅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第 五 条 传 达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时 ,凡 不 准 记 录 、录 音 、录 像 的 ,传达 者 应 当 事 先 申 明 。第 三 章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复 印第 一 条 绝 密 级 文 件 、资 料 原 则 上 不 得 复 印 ,如 确 因 工 作 需要 复 印 的 ,应 当 经 密 级 确 定 机 关 、单 位 或 上 级 机 关 批 准 。第 二 条 复 印 制 发 机 关 、单 位 允 许 复 制 的 机 密 、秘 密 级 文 件 、资 料 ,应 当 经 本 机 关 、单 位 的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三 条 密 码 电 报 严 禁 复 印 。第 四 条 复 印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不 得 改 变 其 密 级 、保 密 期 限和 知 悉 范 围 。第 五 条 复 印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当 履 行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复印 件 应 当 标 明 复 印 的 机 关 、单 位 、份 数 和 日 期 及 编 号 ,并 视 同 原件 一 样 管 理 。第 六 条 汇 编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要 请 示 原 制 发 单 位 ,经 批 准 后方 可 汇 编 。汇 编 时 ,不 得 改 变 原 件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并且 要 按 照 其 中 的 最 高 密 级 和 最 长 保 密 期 限 进 行 标 志 和 管 理 。第 七 条 摘 录 、引 用 国 家 秘 密 内 容 形 成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当 按 原 件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进 行 管 理 。- 17 -第 四 章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清 退 销 毁 制 度第 一 条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采 用 保 密 部 门 监 制 的 电 脑 密码 文 件 柜 存 放 ,并 单 独 设 置 保 密 室 ,由 保 密 员 统 一 管 理 。存 放 秘密 文 件 、资 料 的 场 所 ,必 须 配 备 防 盗 铁 门 、铁 窗 。第 二 条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原 则 上 要 退 回 原 制 发 的 机 关 、单 位 。特 殊 情 况 的 ,可 咨 询 保 密 部 门 清 退 办 法 。第 三 条 保 密 员 要 定 期 核 查 、清 退 所 经 管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除 制 发 机 关 规 定 清 退 时 间 的 须 按 时 清 退 外 ,一 般 情 况 下 ,保 密 员每 月 要 进 行 清 点 ,每 季 度 核 查 、清 退 一 次 ,当 年 的 秘 密 文 件 、资料 必 须 在 次 年 第 一 季 度 全 部 清 退 完 毕 。如 确 需 立 卷 归 档 或 需延 长 使 用 时 间 的 ,应 当 向 发 文 机 关 说 明 情 况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四 条 涉 密 人 员 、保 密 员 离 岗 、离 职 前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将 所 保 存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清 退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第 五 条 需 要 归 档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案 法 律 规 定 归 档 。第 六 条 如 果 单 位 被 撤 销 或 合 并 的 ,应 当 将 秘 密 文 件 、资 料移 交 给 承 担 其 原 职 能 的 机 关 、单 位 或 上 级 机 关 ,并 办 理 好 登 记 、签 收 等 移 交 手 续 。第 七 条 与 会 人 员 带 回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要 及 时 交 给 保 密员 登 记 、保 管 。保 密 员 要 主 动 跟 踪 会 议 文 件 、资 料 的 管 理 ,防 止有 关 文 件 、资 料 丢 失 。第 八 条 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政府有关要求集中清退和销毁文件,文件的清退- 18 -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第 九 条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的 销 毁 ,由 单 位 保 密 员 按 国 家 保 密部 门 指 定 的 销 毁 地 点 进 行 销 毁 ,并 须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 19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组织举办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第二条 涉密会议举办前,单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第三条 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企业分管领导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并进行签名登记。严禁与单位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第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商业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第五条 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部门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第六条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20 -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部门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21 -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第一章 会议保密工作方案基本内容第一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会议保密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会议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二是会议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扩音设备等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和管理;三是与会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一第二条 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具体的会议保密事项及其密级。一第三条 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个环节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一第四条 规定与会人员(主待人、组织者、会议代表、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保密纪律或保密守则。一第五条 明确分阶段的保密工作任务,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一第六条 规定供会议使用的各种电子设备的保密技术标准及其保障措施。一第七条 预备非正常情况下发生保密问题的应急补救措施。第八条 明确规定对泄密问题和在保密工作方面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意见。第二章 会议筹备阶段工作- 22 -第一条 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场所。一般应在内部符合涉密要求的场所召开,也可以选择具备良好保密环境,软件和硬件均符合保密要求的宾馆、饭店等,涉密会议一般不应在接待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召开。第二条 对参与组织和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会议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责任和义务,确定会议保密工作的责任人。第三条 做好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起草、印制分发和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对会议住地、会场及其他活动场所的保密环境和将要提供会议使用的通信、办公、扩音设备的保密性能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制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第三章 会议期间保密工作第一条 以口头或者文字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纪律或者保密守则,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第二条 清理或者控制无关人员,设立警戒范围,开会期间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检查核对进入会场的人员身份。第三条 巡视会议场所、住地,检查有无违反保密规定、保密纪律的行为和泄密隐患。第四条 在大会或者讨论结束时,对会场和代表住地进行检查,防止遗留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五条 休会期间,需要集中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23 -第六条 对会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状况进行技术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四章 会议结束后保密工作第一条 凡是注明“会后收回”或者不能让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收回。第二条 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明确要求与会人员回单位后及时交单位保密室保管,不得人人留存,并向与会者单位发出会议秘密清单,要求单位依照清单如数收回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三条 明确规定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的传达、阅读范围。第四条 不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要发给与会者单位的,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寄发。第五条 在撤离会议驻地前,要对会议驻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文件资料遗留在会议驻地。第六条 由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24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部门、下属单位。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第四条 涉密网络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第五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政- 25 -府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中心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6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计算机由单位统一购买,并按工作性质确立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由设备管理中心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并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现物理隔离。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 的原则。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27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 U 盘等。第二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区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第三条 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第四条 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第六条 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28 -第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有关登记表格一并按时归档。第十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29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和该涉密部门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第二条 各涉密人员应将本人使用的保密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到政府指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维修。第四条 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30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第二条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签字后,派 2 人以上送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